撮合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天然橡胶及其他热带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在现货竞拍交易的基础上,丰富交易模式,推出撮合竞价交易。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会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市场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交易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运用信息技术,依托因特网,组织天然橡胶及其它热带产品电子交易。
第四条 本市场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负责组织市场交易,监督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市场实行会员制,凡经过申请登记审核通过后,资格符合者成为
本市场会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会员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与本市场交易品种有关的现货生产、消费、流通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用户;
2.承诺遵守本规则;
3.商业信誉良好。
申请者须填写本市场制发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市场批准,并缴纳会员服务费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后,即成为本市场会员。
第七条 本市场根据会员企业经营范围将会员分为生产、消费、流通三类会员。不同类型会员在申请成为本市场会员时应按本市场要求填报有关材料,经本市场审核后确定其类型。如果会员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须及时向本市场如实申报。
第八条 本市场对会员实行统一的代码管理。一个会员只能拥有一个会员号,即同一申请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号。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本市场规定代码的交易指令,对应于该代码交易指令的会员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市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市场进行交易;
2.使用本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享有本市场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3.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本市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市场各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2.保护好自己的会员交易帐号、密码及身份识别和保密介质,并对因其帐号和密码在本市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会员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市场;
5.接受本市场的业务监管;
6.爱护本市场设施,维护本市场声誉;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市前应与本市场签订《入市交易协议》(见附件一),该协议是本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会员应委派1-2名驻市代表在本市场进行交易,驻市代表须持有会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驻市代表在本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被视为其所代表会员的行为,会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驻市代表只能接受其所代表会员的指令进行交易,驻市代表须认真履行会员的授权,完成会员赋予的使命,为会员保守秘密,并及时向会员单位传达各项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变更驻市代表,应提前通知本市场并按本市场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驻市代表变更生效前,会员对原驻市代表的交易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十五条 本市场进行天然橡胶及其他热带产品的电子交易:
1、天然橡胶:主要交易品种如下:
(1)5号标准胶 (代码NR,海南农垦生产的5号乳标胶(全乳胶)和云南农垦生产的5号标准胶(全乳胶))
质量符合GB/T 8081-2008;
(2)浓缩乳胶 (代码CR,海南农垦、云南农垦和广东农垦生产的浓缩乳胶)
质量符合GB/T 8289-2008;
2、其他交易品种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质量检测机构为交收地国家法定质检机构。
第十七条 本市场天然橡胶的交易以吨为单位,报价货币为人民币。5号标准胶和浓缩乳胶的报价单位均为元/吨;其他另定。
第十八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报价最小变动价位,5号标准胶为10元/吨;浓缩乳胶为10元/吨;其他另定。
第十九条 本市场国产天然橡胶的交易报价是指在海口地区交收的含税价格,具体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设置周合约和月合约,代码设置以产品英文缩写和具体交收周、月及最后交易日组合编制,周合约以交收周的周五为最后交易日,月合约以交收月的20日为最后交易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各交易品种当日的涨跌幅度。其中天然橡胶的涨跌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本市场结算价的±4%,其他品种另定。如果某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跌幅限价的上下限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本市场有权及时调整其涨跌幅度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交易是指在本市场中介主持下,会员通过本市场规定的方式报价,由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按一定规则成交的电子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场内交易地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垦路13号绿海大厦中橡电子交易市场。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开市和收市时间为: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5:30
第二十五条 本市场的交易模式为电子撮合交易:
电子撮合交易是指会员按照本市场制发的形式发布买入或卖出指令,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对每条交易信息按规定程序和原则确定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场交易的程序:
1.会员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2.会员将买入、卖出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
3.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会员的资金情况与订货情况,确认会员的买卖资格,将会员的买入或卖出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卖出价小于或等于买入价时由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撮合成交。在市场价格达到当日涨跌幅度限价,并只有单向买入或者单向卖出申报时,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4.买卖申报经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即生效,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会员的交易终端上。
5.未成交指令继续参加当日交易。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未成交指令自动失效。
6.会员可以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全部或部分转让订货,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或解除。
第二十七条 基准价由本市场确定并提前公布。上市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交易品种第一天交易涨跌幅限价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开市集合竞价在各交易品种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入、卖出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市价。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市价。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
第二十九条 开市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指令自动参与开市后交易。
第三十条 本市场相关交易名词解释:
1.开市价:开市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市价。
2.收市价:收市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3.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交易品种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4.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交易品种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5.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成交价格。
6.涨跌:涨跌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7.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8.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的数量。
9.订货量:订货量是指某一交易品种未转让或未交收的订货数量。
10.基准价:新上市的交易品种的上市基准价由本市场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三十一条 交易指令:
1.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的报价只能在本市场规定的涨跌幅限价之内;
2.取消指令:指交易员按会员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3.交易指令当日有效。
第五章 结算
第三十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本市场的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差价、交收货款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参与本市场交易,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帐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保证金及货款的及时支付。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会员应按本市场规定缴纳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支付办法和标准由本市场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买卖双方会员预付保证金的办法、标准及结算方式如下:
1.保证金标准为该品种成交金额的20%,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2.会员在订货期间,须按差价当天与本市场结清订货差额款;
3.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会员须与本市场结清其订货价与当日结算价的差价;
4.货物交收日前,买方须按货物交收价付足全额货款;货物交收后,本市场解冻卖方已支付的相应订货的保证金;
5.会员可向本市场申请减免订货的保证金,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经本市场审核同意后按相应规定执行;
6.当本市场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本市场可调整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进度或采取订货限量、代为转让等其他相应措施;
7.订货转让时,会员须与本市场结清其订货价与转让价的差价,本市场在扣减会员应交的各项费用后,解冻会员相应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会员可用本市场认可的定点交收仓库的有货凭证向本市场的指定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并支付相关费用,会员可将已质押的存货凭证赎回。
第三十七条 本市场结算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本市场根据会员交易结果与当日结算价,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可用资金余额。
结算完毕后,会员的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时,本市场向该会员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追加资金通知,会员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三十八条 本市场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会员可通过因特网等方式提取结算数据,会员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及时通知会员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三十九条 会员划拨资金在本市场财务结算部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会员公布各指定银行专用资金帐号,会员划入资金须注明会员代码和会员名称,并及时通知本市场查收。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会员的资金余额;
2.资金划出:会员在申请开通交易时,须提交《指定帐户公函》。会员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应填写《会员出金凭单》,本市场按照《指定帐户公函》中的指定帐户办理资金划转。
3.会员在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后,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资金划入、划出手续;
4.会员应对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货物交收
第四十条 货物交收是指会员按照撮合交易结果,卖方交付货物标的、买方支付货款,双方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四十一条 本市场核准若干定点交收仓库负责验货交收,向买卖双方提供仓储条件。定点交收仓库是由本市场认定的交收货物存放地,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并开具交收仓单,定点交收仓库开具的交收仓单须经本市场注册后方可用于货物交收。
第四十二条 本市场实行定点交收仓库交收和仓外交收相结合的交收制度。仓外交收按本市场有关规定执行。货物交收价为最后交易日结算价加减地区差价,具体地区差价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市场实行交收匹配制度,根据各交易品种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会员的订货情况,按数量取整、就近配对原则进行订货交收的匹配,确定货物交收双方的履约对象,并于下一工作日将结果通知相应会员。
第四十四条 买卖双方须在货物交收日前与本市场确定的交收履约对象签订交收合同(见附件二),否则视为交收违约;买方须将全额货款划入本市场指定结算帐户,逾期视为买方违约;卖方须向本市场交存有货凭证,逾期视为卖方违约。
第四十五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最后交易日次日起至第十天止(含节假日),为该品种的货物交收日,在买方交纳全额货款和卖方交存有货凭证及相关凭证后,本市场于货物交收日向买方交付有货凭证及开具提单;向卖方付足80%的货款,余款作为卖方质量担保金。在货物交收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买方没有向本市场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本市场将质量担保金划入卖方指定帐户。如买卖双方实行仓外交收,另按本市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卖方须在收到80%货款时向本市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市场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经市场审核批准如买卖双方实行直接支付货款的方式,则由卖方向买方直接开具发票。
第四十七条 在货物交收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并提请本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质量检测合格,本市场将质量担保金划入卖方指定帐户;如质量检测不合格,则卖方构成交收违约并按本市场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市场规定的可交收地点为海口、昆明、上海、温州、青岛,其中国产天然橡胶以海口定点交收仓库为基准交收地。
第四十九条 包装:
1.国产5号标准胶的包装标准符合GB/T8082-2008国家标准,外包装须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重33.3kg或35kg。胶包尺寸分两种:净含量33.3kg 的胶包尺寸为67×33×20cm ;净含量35kg 的胶包尺寸为68×34×20cm,胶包外表面须标明:标准橡胶、级别、净重、生产厂名或代号、生产日期等内容。
2.国产5号标准胶的的包装标准符合GB/T8081-1999国家标准,外包装须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重40kg,每吨25包,无溢短。胶包尺寸分两种:68×34×20cm 和60×40×20cm,胶包外表面须标明:标准橡胶、级别、净重、生产厂名或代号、生产日期等内容。(新旧包装标准并行实施,新标准替代旧标准的具体时间市场另行公布)。
3.乳胶包装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五十条 交收商品必备单证:
1.国产5号标准胶、浓缩乳胶在实物交收时,须提供与实物一致的本市场指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证(或检验鉴定报告)原件。若实行仓外交收,须提供加工分公司出具的质检证。
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须分若干批次检验。
第五十一条 有效期:
1.国产5号标准胶交收的有效期限为自生产日期起至第二年12月31日止。
2.乳胶交收的有效期限为自生产日期起3个月内。
3.在库天然橡胶的质检证(或检验 /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须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收。
第五十二条 到库天然橡胶必须干燥、清洁。定点交收仓库在验收时须对货物外在品质按规定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本市场开展提前交收业务,在本市场天然橡胶同一品种订货的买卖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后,向本市场提出申请,并经本市场核准后,可在本市场规定的货物交收日前提前交收。
1.提前交收的货物交收价为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交收价;
2.买卖双方按达成的协议交收价结清相应的交收差价;
3.提前交收的合同签订、货款支付、违约处理流程参照按期交收相关流程;
第五十四条 本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相应的物流配送服务。
第五十五条 货物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六条 本市场通过因特网或其他方式发布市场公告,向会员提供本市场交易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市场交易信息的所有权属本市场,由本市场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本市场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十八条 本市场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发布交易信息,包括品种、货物交收时间、最新价、涨跌、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库存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电子撮合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本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交易中发生人为操纵市场,扰乱市场;
3.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导致会员出现结算、交收风险;
4.当出现本规则第二十一条情况并采取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5.本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条 出现五十九条所述异常情况时,本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幅、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资金划出等紧急措施。
第九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六十一条 会员之间因交易发生纠纷时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市场申请调解。
第六十二条 纠纷调解无效时,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十三条 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市场对其订货实行代为转让:
1. 会员可用资金余额小于本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 订货量超出其订货限量规定的;
3. 因违规受到本市场代为转让处罚的;
4. 根据本市场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的;
5. 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
第六十四条 代为转让的执行时间如下规定:如会员资金不足情况达到本市场规定,则由本市场执行代为转让。因可用资金余额小于本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而被代为转让的,在资金补足前,中止相关会员的订货资格。
第六十五条 本市场以“代为转让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代为转让通知。“代为转让通知书”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须及时收取当天结算数据及“代为转让通知书”,会员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和“代为转让通知书”。
第六十六条 因受涨跌幅限价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代为转让的,其剩余需代为转让订货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转让,直至转让完毕。会员须对未能完成转让的订货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市场执行代为转让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其结果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给相应会员。
第六十八条 由本市场执行的代为转让产生的盈利仍归会员;因本市场执行代为转让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各费用由相应会员承担,如会员资金出现负值,本市场将依法向其追索。
第六十九条 货物交收时,如有一方会员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或第四十七条规定而构成交收违约,由违约方按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支付违约部分货物价值20%的违约金。
第七十条 计算买、卖方交收违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数量(吨)= 应交货物数量(吨)-已交货物数量(吨)
买方交收违约数量(吨)=(应交货款-已交货款)÷最后交易日结算价
第七十一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本市场按终止交收处理,同时对违约双方分别按最后交易日结算价处以违约部分货物价值5%的罚款,罚款所得划入市场风险准备金。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七十二条 本市场对会员的收费标准如下(其他未定品种另行通告):
1.会员年服务费:新会员1万元,老会员0.5万元;
2.交易手续费:5号标准胶2元/吨,浓缩乳胶2元/吨;
3.交收手续费:5号标准胶30元/吨,浓缩乳胶30元/吨;
4.定点交收仓库收费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5.其它应交费用。
第七十三 本市场于每月5号前向会员提供上月相关费用的清单和发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市场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市场可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及细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本市场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入市交易协议
甲方:
乙方: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中国海南省海口市
第一条 甲方自愿成为乙方的会员。甲方在入市交易之前已仔细研读了《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撮合交易规则》和有关细则及文件,乙方已就有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有关细则及文件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条 双方认为《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撮合交易规则》中赋予乙方权力的相关条款,实为确保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之必需,甲方承诺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
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交易网络及其它有关交易、交收设施,并为甲方代收、代付有关款项。
第四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自行保存及修改密码。密码一经使用,即视为甲方行为。乙方已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
第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法定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乙方在交易收市后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当日结算数据,甲方须及时收取当天结算数据,如甲方在当日结算完毕后,可用资金余额低于乙方规定的最低限额,乙方将追加资金通知书随同结算数据一起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发送给甲方,甲方须及时收取并予以核对,甲方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和追加资金通知书。
第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九条 本协议第七、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买卖参考,甲方自行承担据此进行买卖的风险。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附件二:
中橡电子交易市场交收合同
买方:
卖方:
中介方: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橡市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中国海南省海口市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中橡市场交收货物,由中橡市场统筹安排,确定交收履约对象,并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
2.品种:
3.交收方式:
4.数量(吨):
5.货物交收价(元/吨): ±地区差价
6.货款:
7.质量品级:见中橡市场有关规定。
8.包装方式:见中橡市场有关规定。
9.货物交收地点:
10.货物交收日:
11.相关费用:货物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2.货款结算方式:
(一)直接支付:由买方向卖方直接支付全额货款,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或有货凭证。
(二)代收代付:中橡市场在买方交纳全额货款和卖方交存有货凭证及相关单证后,代卖方向买方交付有货凭证及相关单证,代买方向卖方付足80%的货款,余款作为卖方的质量担保金。在货物交收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买方没有向中橡市场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中橡市场将质量担保金划入卖方指定帐户。
13.票据开具方式:
(一)直接支付:卖方须在市场规定时间内向买方开具原产品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代收代付:卖方须在收到80%货款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橡市场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
14.检验标准和方法:
货物交收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橡市场,由中橡市场指定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15.交收违约处理办法:
买卖双方约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货物或相关的完整合法凭证的;
(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出现上述情况,视为交收违约。由中橡市场按《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撮合交易规则》中有关规定处理。
16.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7.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撮合交易规则》及中橡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8.本合同于买卖双方签订时生效。
买方: 卖方: 中介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撮合交易风险控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橡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电子撮合交易的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市场电子撮合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撮合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场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幅限价制度、订货及转让限量制度、代为转让制度。
第三条 本市场和会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如下:
1.本市场天然橡胶各交易品种的保证金按该品种成交金额的20%的标准收取;
2.当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本市场有权相应调整该交易品种的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五条 目前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优惠订货保证金收取标准如下:
1.优惠订货指会员保证金减免的订货部分;
2.会员可按本市场规定程序申请优惠订货;
3.本市场规定的该品种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及最后交易日,优惠订货的保证金按该交易品种成交金额的20%的标准付足;
4.当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本市场有权相应调整该交易品种的优惠订货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六条 在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市场价格达到规定的涨跌幅限价,或连续几个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的同方向平均涨跌接近规定的涨跌幅限价时,如下执行:
1.当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交易价格达到相应涨跌幅限价时,按照涨跌幅限价制度执行;
2. 当本市场各交易品种在连续3个或3个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平均涨跌达到规定的涨跌幅的70%以上时,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七条 当本市场某交易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本市场可按有关规定的程序,相应调整该品种的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八条 对同时满足上述有关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的规定的,其保证金按照规定收取标准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 涨跌幅限价制度
第九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涨跌幅限价如下规定:
1. 本市场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交易品种当日涨跌幅限价。各交易品种的涨跌幅限价为上一交易日本市场该品种结算价±4%,如有调整,本市场另行公布。
2.当某交易品种以涨跌幅限价价格成交,并只有单向买入或单向卖出申报时,成交撮合实行转让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3.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涨跌幅限价根据相应的市场价格确定,当该交易品种的市场整体价格水平的变化幅度达到本市场规定时,本市场按照市场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涨跌幅限价。
第十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交易价格达到涨跌幅限价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本市场有权及时调整其涨跌幅限价,并相应提高其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1.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收市价达到相应涨跌幅限价的报价时,本市场相应交易品种的保证金提高至22%;下一交易日的涨跌幅限价扩大至相应交易品种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2.本市场各交易品种在上述1.情况下,连续第二个交易日的收市价达到相应涨跌幅限价,本市场相应交易品种的保证金提高至25%;下一交易日的涨跌幅限价扩大至相应交易品种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
3.本市场各交易品种在上述1.情况下,连续第三个交易日的收市价达到相应涨跌幅限价,本市场相应交易品种的保证金提高至30%;
4.本市场在上述3.的情况下,为维护本市场正常的交易、交收秩序,有权调整该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同时根据市场交易状况,在认为有必要时采取
限制划出资金、暂停订货、提高保证金的收取标准、调整涨跌幅限价以及代为转让等措施化解市场风险。
第四章 订货及转让限量制度
第十一条 本市场规定会员在每个交易品种的订货限量及转让限量如下:
1. 本市场规定会员在各交易品种的订货限量及转让限量根据会员的结算准备金额度由市场核定;
2. 会员的优惠订货部分在一般情况下维持不变。
3. 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相应交易品种采取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调整有货凭证交存期限、限期转让等措施化解市场风险。
第五章 代为转让制度
第十二条 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市场对其订货实行代为转让:
1. 会员可用资金余额小于本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 订货量超出其订货限量规定的;
3. 因违规受到本市场代为转让处罚的;
4. 根据本市场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的;
5. 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
第十三条 代为转让的执行时间如下规定:如会员资金不足情况达到本市场规定,则由本市场代为执行。因可用资金余额小于本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而被代为转让的,在资金补足前,中止相关会员的订货资格。
第十四条 本市场以“代为转让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代为转让通知。“代为转让通知书”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须及时收取当天结算数据及“代为转让通知书”,会员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和“代为转让通知书”。
第十五条 因受涨跌幅限价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代为转让的,其剩余需代为转让订货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转让,直至转让完毕。会员须对未能完成转让的订货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本市场执行代为转让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其结果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给相应会员。
第十七条 由本市场执行的代为转让产生的盈利仍归会员;因本市场执行代为转让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各费用由相应会员承担,如会员资金出现负值,本市场将依法向其追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市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本市场。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撮合交易交收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橡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天然橡胶电子撮合交易的履行及货物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货物交收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撮合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场天然橡胶的货物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本市场、会员及定点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市场交收部是本市场交收业务经办部门。
第四条 货物交收是指按照电子撮合交易约定,卖方交付货物标的、买方支付货款,买卖双方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五条 天然橡胶各交易品种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在该品种订货的所有会员须以货物交收方式履约。
第六条 本市场实行定点交收仓库交收和仓外交收相结合的交收制度,其中仓外交收按本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市场规定的可交货地点、定点交收仓库及具体地区差价见本市场有关规定。
第二章 交收流程
第八条 天然橡胶各品种的最后交易日为该品种编码所示的日期,周合约以交收周的周五为最后交易日,月合约以交收月的20日为最后交易日(遇节假日顺延)。货物交收日为最后交易日的次日起10日内(含节假日),货物交收价为最后交易日结算价加减地区差价。
第九条 买卖双方须于最后交易日前向本市场提交货物交收意向,内容包括品种、数量、交收地点等。
第十条 本市场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后,根据会员的订货与转让情况,按照统筹安排的原则确定电子撮合交易履约对象,并于下一工作日将结果通知相应会员。
第十一条 在货物交收日前,买卖双方须按本市场规定签订货物交收合同;买方须将全额货款划入本市场结算指定帐户,逾期视为买方违约;卖方须向本市场交存有货凭证,并对其提供的上述全部单证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逾期视为卖方违约。
第十二条 本市场于货物交收日向买方交付有货凭证及开具提单;向卖方付足80%的货款,余款作为卖方质量担保金。
第十三条 货物交收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无异议,则视为买方验货合格,本市场即向卖方划付质量担保金。
第十四条 货物交收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并同时提请本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验。本市场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即转告卖方与买方共同参与质量检验。质量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买卖双方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如不按规定时间到场,视为同意抽样及质量检验结果。
本市场将以该质量检验结果作为卖方是否违约的依据,并按本市场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质量检验合格,本市场向卖方划付质量担保金;如果质量检验不合格,则卖方构成交收违约并按本市场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卖方须在收到80%货款时向本市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按本市场有关规定处理,本市场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经市场审核批准如买卖双方实行直接支付货款的方式,则由卖方向买方直接开具发票。
第三章 定点交收仓库交收
第十六条 货主向定点交收仓库发货前,必须向本市场办理交收预报并填写《入库申报单》。
第十七条 本市场在收到《入库申报单》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定点交收仓库,同时向定点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单》。《入库通知单》抄送货主。
第十八条 定点交收仓库凭《入库通知单》合理安排垛位、接收货物。
第十九条 货主如未按《入库申报单》项目向本市场安排的定点交收仓库发货,必须到本市场重新办理交收预报,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二十条 已经交收过的商品如在原定点交收仓库继续进行交收,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商品入库后,定点交收仓库按本市场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
第二十二条 商品验收入库后,定点交收仓库按验收结果填写《入库单》(一式四联,货主、承运方各持一联,定点交收仓库持两联),并按本市场规定签发交收仓单。会员应及时到本市场办理交收仓单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在收到买方货款后向买方交付有货凭证及开具提单,有货凭证合法持有人提货时,须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定点交收仓库在对有货凭证、提单及相关证明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定点交收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定点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到库监督发货。货主不到库监督发货,视为认可定点交收仓库发货无误。
第二十四条 定点交收仓库发货完毕后,应及时填制《出库单》(一式五联,货主、承运方、库区门岗、仓管员、财务部门各持一联),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有货凭证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天然橡胶的交收
第二十五条 本市场天然橡胶的交收品种:
(1)5号标准胶(代码NR,海南农垦生产的5号乳标胶(全乳胶)和云南农垦生产的5号标准胶(全乳胶))
质量符合GB/T 8081-2008;
(2)浓缩乳胶 (代码CR,海南农垦、云南农垦和广东农垦生产的浓缩乳胶)
质量符合GB/T 8289-2008;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场规定的可交收地点为海口、昆明、上海、温州、青岛,其中国产天然橡胶以海口定点交收仓库为基准交收地。
第二十七条 包装:
1.国产5号标准胶的包装标准符合GB/T8082-2008国家标准,外包装须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重33.3kg或35kg。胶包尺寸分两种:净含量33.3kg 的胶包尺寸为67×33×20cm ;净含量35kg 的胶包尺寸为68×34×20cm,胶包外表面须标明:标准橡胶、级别、净重、生产厂名或代号、生产日期等内容。
2.国产5号标准胶的的包装标准符合GB/T8081-1999国家标准,外包装须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重40kg,每吨25包,无溢短。胶包尺寸分两种:68×34×20cm 和60×40×20cm,胶包外表面须标明:标准橡胶、级别、净重、生产厂名或代号、生产日期等内容。(新旧包装标准并行实施,新标准替代旧标准的具体时间市场另行公布)。
3.乳胶包装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交收商品必备单证:
1.国产5号标准胶、浓缩乳胶在实物交收时,须提供与实物一致的本市场指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证(或检验鉴定报告)原件。若实行仓外交收,须提供加工分公司出具的质检证。
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须分若干批次检验。
第二十九条 有效期:
1.国产5号标准胶交收的有效期限为自生产日期起至第二年12月31日止。
2.浓缩乳胶交收的有效期限为自生产日期起3个月内。
3.在库天然橡胶的质检证(或检验 /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须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收。
第三十条 到库天然橡胶必须干燥、清洁。定点交收仓库在验收时须对货物外在品质按规定进行检查。
第五章 交收费用
第三十一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公布。货物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货物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场定点交收仓库的收费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第六章 提前交收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场天然橡胶同一品种订货的买卖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后,向本市场提出申请,并经本市场核准后,可在本市场规定的货物交收日前提前交收。
第三十四条 提前交收流程:
1.订货自成交之日起到该交易品种的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提前交收;
2.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到本市场办理提前交收审批手续;
3.办理提前交收,货款须划转至本市场指定帐户;
4.提前交收的货物交收价为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交收价;
5. 买卖双方按达成的协议交收价结清相应的交收差价;
6.提前交收的合同签订、货款支付流程同按期交收;
7.提前交收违约处理办法同按期交收违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市场发现会员在提前交收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
第七章 交收违约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2.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货物及相关凭证的;
3.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三十七条 计算买、卖方交收违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数量(吨)= 应交货物数量(吨)-已交货物数量(吨)
买方交收违约数量(吨)=(应交货款-已交货款)÷最后交易日结算价
第三十八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本市场于违约发生当日通知违约方和相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须在下一工作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收或继续交收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本市场。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本市场按终止交收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货物交收时构成一方交收违约的,违约方按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支付违约部分货物价值20%的违约金,同时本市场判定交收行为终止。
第四十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本市场按终止交收处理,同时对违约双方分别按最后交易日结算价处以违约部分货物价值5%的罚款,罚款所得划入市场风险准备金。
第四十一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收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存货凭证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新上市品种的交收细则由本市场另行发布。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市场。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撮合交易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场电子交易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中橡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电子撮合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撮合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场、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驻市代表
第三条 驻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接受该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交易的人员,其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四条 驻市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经本市场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第五条 办理驻市代表证件须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驻市代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等材料。
第六条 驻市代表应将本市场文件、通知、公告等材料及时送达所属会员。
第七条 驻市代表应妥善管理交易密码、身份识别及保密介质。因驻市代表管理不善造成的相应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八条 会员更换驻市代表,须及时到本市场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驻市代表证及相应保密介质。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返还驻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章 场内交易管理
第九条 出入本市场场内交易场所的人员为:经本市场登记批准的驻市代表、交易管理人员、本市场特许人员。
第十条 每个交易席位限1-2名驻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须经本市场批准。
第十一条 驻市代表应爱护场内交易场所的各种设施,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驻市代表应服从交易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驻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行为举止不文明,损害、破坏交易设施,影响场内交易场所的卫生环境;
2.未按正常程序操作电子交易系统;
3.影响其他会员的正常交易或交易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4.伪造、转借驻市代表证;
5.其他影响本市场声誉、场内交易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远程交易
第十四条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通过同本市场计算机电子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本市场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远程交易指因特网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远程交易会员在交易时间内,由非本市场原因导致其远程交易不能正常时,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会员应对其远程交易的结果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交易品种
第十八条 本市场进行天然橡胶及其他热带产品的电子交易:
1、天然橡胶:主要交易品种如下:
(1)5号标准胶 (代码NR,海南农垦生产的5号乳标胶(全乳胶)和云南农垦生产的5号标准胶(全乳胶))
质量符合GB/T 8081-2008;
(2)浓缩乳胶 (代码CR,海南农垦、云南农垦和广东农垦生产的浓缩乳胶)
质量符合GB/T 8289-2008;
2、其他交易品种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具体质量检测和咨询的法定机构为:农业部天然橡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云南省天然橡胶及咖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等。
第二十条 本市场天然橡胶的交易以吨为单位,报价货币为人民币。5号标准胶和浓缩乳胶的报价单位均为元/吨;其他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国产天然橡胶的交易报价是指在海口地区交收的含税价格,具体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价格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应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1.开市价:开市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市价。
2.收市价:收市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3.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交易品种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4.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交易品种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5.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成交价格。
6.涨跌:涨跌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7.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8.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的数量。
9.订货量:订货量是指某一交易品种未转让或未交收的订货数量。
10.基准价:新上市的交易品种的上市基准价由本市场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二十三条 交易指令:
1.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的报价只能在本市场规定的涨跌幅限价之内;
2.取消指令:指交易员按会员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3.交易指令当日有效。
第二十四条 交易类型:
1.B:指交易员发出买入指令。
2.S:指交易员发出卖出指令。
第二十五条 会员在本市场每次最大买卖数量为300吨;每次最小买卖数量为1吨。
第二十六条 开市集合竞价在各交易品种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入、卖出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市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市价。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第二十七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第二十八条 开市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指令自动参与开市后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市场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时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在市场价格达到当日涨跌幅限价并只有单向买入或者单向卖出申报时,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三十条 基准价由本市场确定并提前公布。上市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交易品种第一天交易涨跌幅限价的依据。新上市的交易品种当日涨跌幅限价为正常涨跌幅限价的二倍,如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该交易品种规定的涨跌幅限价;如当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幅限价。如三个交易日无成交,本市场可对该交易品种上市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市场规定,会员交易编码由8位数字构成。
第七章 交易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场交易的程序:
1.会员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2.会员将买入、卖出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
3.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会员的资金情况与订货情况,确认会员的买卖资格,买卖申报经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即生效,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会员的交易终端上。
4.会员可以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全部或部分转让订货,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或解除。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场规定会员在每个交易品种的订货限量及转让限量如下:
1. 本市场规定会员在各交易品种的订货限量及转让限量根据会员的结算准备金额度由市场核定;
2. 会员向本市场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并经本市场审核同意后的优惠订货(即减免保证金的订货),在一般情况下维持不变。
3. 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相应交易品种采取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调整有货凭证交存期限、限期转让等措施化解市场风险。
第三十四条 本市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各交易品种涨跌幅价格。天然橡胶的涨跌幅价格为上一交易日本市场结算价±4%,如果某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跌幅限价的上下限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本市场有权及时调整其涨跌幅限价,并相应提高其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第三十五条 如果某交易品种收市时的报价连续同方向达到涨跌幅限价,并严重影响到本市场正常的交易、交收秩序时,本市场有权调整该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同时根据市场交易状况,在认为有必要时采取提高其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以及代为转让等措施化解市场风险。
第三十六条 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市场对其订货实行代为转让:
1. 会员可用资金余额小于本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 订货量超出其订货限量规定的;
3. 因违规受到本市场代为转让处罚的;
4. 根据本市场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的;
5. 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
本市场以“代为转让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代为转让通知。“代为转让通知书”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须及时收取当天结算数据及“代为转让通知书”,会员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和“代为转让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代为转让的执行时间如下规定:如会员资金不足情况达到本市场规定,则由本市场代为执行。因可用资金余额小于本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而被代为转让的,在资金补足前,中止相关会员的订货资格。
第三十八条 因受涨跌幅限价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代为转让的,其剩余需代为转让订货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仍按上述原则继续执行转让,直至转让完毕。会员须对未能完成转让的订货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市场执行代为转让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其结果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给相应会员。
第四十条 由本市场执行的代为转让产生的盈利仍归会员;因本市场执行代为转让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各费用由相应会员承担,如会员资金出现负值,本市场将依法向其追索。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市场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向会员提供商品交易及相关信息。
交易信息内容包括品种、交收日期、最新价、涨跌、成交量、订货量、订货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当前成交量、结算价、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前收市价、前结算价等。
相关信息内容包括本市场各定点交收仓库的货物出入库情况、交收仓单数量,货物交收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本市场商品即时行情通过因特网传送至交易终端,并通过与本市场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四十三条 本市场、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正常交易的,本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市场按违规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本市场。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撮合交易结算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橡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电子撮合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电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撮合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本市场有关规定对会员资金、保证金、转让差价、浮动盈亏、手续费、交收货款及其它有关应收应付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本市场的结算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场的一切结算活动,本市场、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五条 结算机构是指本市场内设置的结算部。结算部负责本市场电子交易的统一结算、资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六条 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
1.控制结算风险;
2.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帐表;
3.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4.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5.处理会员交易中的帐款纠纷;
6.办理交收结算业务。
第七条 所有在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撮合交易必须通过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第八条 本市场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结算部门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本市场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驻市代表
第十一条 驻市代表是经会员法人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收业务的人员。每一会员须指派1-2名驻市代表。
驻市代表应符合本市场有关规定,并经所属会员法人授权后取得本市场《驻市代表证》。
第十二条 驻市代表的业务职责:
1.办理会员资金划入、划出业务;
2.获取本市场提供的结算单据,并及时核对;
3.办理交收仓单的抵顶以及权利凭证的质押手续;
4.签署货物交收合同,办理实物交收手续;
5.办理其他结算、交收业务。
第十三条 驻市代表在本市场办理结算与交收业务时,必须出示《驻市代表证》,否则本市场有权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驻市代表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借用。
第十五条 会员应加强对驻市代表的管理,并对驻市代表的结算、交收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十六条 本市场在各结算银行开设指定的结算帐户, 用于存放会员的资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七条 本市场与会员之间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本市场指定结算帐户和会员指定帐户办理。会员在申请开通交易时,须提交《指定帐户公函》。
第十八条 本市场对会员存入本市场指定结算帐户的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帐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差价、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九条 会员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权人章为会员的有效印鉴,会员应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会员如需更换会员指定帐户,须经本市场认可。
第二十一条 会员更名或转让必须与本市场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撮合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又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本市场根据会员交易结果,对当日转让差价、手续费进行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期末资金(静态资金);并按当日结算价对会员所持订货的浮动盈亏、交易保证金进行结算,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期末权益(动态资金)、可用资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市场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订货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市场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订货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市场按订货双方收取成交金额20%的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收取,根据临近交收日或风险控制需求,相应递增或减少收取比率。
第二十三条 可用资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本市场指定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订货占用的资金。
可用资金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可用资金=期初资金+入金-出金+货款收入-货款支出+转让差价+交收差价-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其他费用-浮亏-交易保证金-交易冻结-交收冻结-结算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根据会员当日成交的实际数量,按本市场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经本市场同意,会员可将持有的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并支付相关费用。权利凭证质押仅限于保证金,但浮动盈亏、转让差价、费用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结清,具体规定由本市场另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可向本市场申请优惠订货(即申请减免订货的保证金),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经本市场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交易价格达到涨跌幅限价或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相应调整该交易品种的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二十八条 当本市场各交易品种在连续3个或以上交易日的平均涨跌幅达到规定的涨跌幅的70%以上时,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相应提高会员在该交易品种的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二十九条 订货转让差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差价=∑[(买入订货转让价-买入订货价) × 买入订货量]+∑[(卖出订货价-卖出订货转让价) ×卖出订货量]
转让差价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转让差价为正值时,本市场将相应部分划入会员可用资金,转让差价为负值时,本市场将相应部分从会员可用资金中扣划。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可用资金中扣划。
第三十条 浮动盈亏为会员在订货期间,其订货买入价高于(或低于)本市场相应的结算价及订货卖出价低于(或高于)本市场相应的结算价的差价部分,会员须在每日结算时与本市场结清浮动盈亏。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报价均为含税价,会员将订货转让或货物交收时发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会员的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时,本市场向该会员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追加资金通知单》,会员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追加资金通知单》,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补足资金划入本市场指定结算帐户。未补足的,当会员的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时,本市场即中止其订货资格;当会员的可用资金余额小于本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时,本市场有权将该会员资金不足部分的订货代为转让,会员须与本市场结清其订货价与转让价的差价及应交的各项费用,如会员资金如会员资金出现负值,本市场将依法向其追索。
第三十三条 会员划拨资金的方式:
1.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会员公布各结算银行指定结算帐号,会员划入资金须注明会员代码和会员名称,并及时通知本市场财务结算部门查收。财务结算部门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会员的可用资金。
2.资金划出:会员在申请开通交易时,须提交《指定帐户公函》。会员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应填写《会员出金凭单》,本市场按照《指定帐户公函》中的指定帐户办理资金划转。
3.会员在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后,可以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办理资金划入、划出手续。
4.会员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会员出金必须符合本市场规定。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可用资金余额-质押金额余额
其中质押金额余额为会员质押金额中未被订货占用部分。
本市场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三十五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市场对每一会员的转让差价、手续费、保证金、浮动盈亏等款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会员应及时提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三十六条 遇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本市场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三十七条 会员每天应及时地取得本市场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通知本市场。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会员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
第三十九条 本市场在每月的5号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会员提供上月的资金结算核对单。
第四十条 会员对其在本市场成交的电子撮合交易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会员不能履行电子撮合交易责任时,本市场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1.动用会员的可用资金;
2.中止会员的订货资格;
3.按规定将该会员的订货代为转让;
4.将会员抵顶、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5.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会员仍欠资金,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会员追偿。
第五章 实物交收结算
第四十二条 交收货款结算实行代收代付和直接支付两种方式。由本市场核准的高级会员方可选择货款结算方式,其余会员均采取代收代付的货款结算方式。
第四十三条 货物交收价为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加减地区差价,具体地区差价按本市场规定的地区差价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代收代付货款结算方式,卖方须在收到80%货款时向本市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市场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若实行直接支付货款结算方式,则卖方可直接向买方开具发票。
第四十五条 会员迟交发票10天之内的, 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为不交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市场按违规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本市场。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